2019版增值税申报表要点、误区详解
日期:2019-04-22 16:59:52
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2行“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对应栏次。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铁路车票以及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中。
同时,所有旅客运输进项还需填入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本栏不参与进项税额的计算,仅用于税收优惠政策的统计。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
1=2+3 |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6+7+8a+8b |
|||
其他 |
8b |
|||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
10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
12=1+4+11 |
(二)进项税额计算
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进项税额为发票上注明的税额。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航空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价+燃油附加费)÷(1+9%)×9%
【老五提醒:进项计算时不含民航发展基金。因为开票方代收的政府性基金免征增值税,所以购票方也不能计算进项抵扣】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铁路车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铁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9%)×9%
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进项税额:
公路、水路旅客运输进项税额=票面金额÷(1+3%)×3%
三、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一)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含出口、含免税、含稽查评估调整、含免税、按差额后】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的销售额(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纳税人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后,当年内不再调整,以后年度是否适用,根据上年度销售额计算确定。
纳税人可计提但未计提的加计抵减额,可在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当期一并计提。
(二)纳税人应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的10%计提当期加计抵减额。
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10%
【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主表17栏应抵扣进项-上期留抵-出口退税
老五认为而不是18栏实际抵扣进项。如果按18栏计算,则损失了结转留抵部分的加计抵减,因为留抵税额是不予加计抵减。发生进项税额转出,按规定调减加计抵减额】
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三)区分以下情形加计抵减:
1.抵减前的应纳税额等于零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部结转下期抵减;
2.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大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全额从抵减前的应纳税额中抵减;
3.抵减前的应纳税额大于零,且小于或等于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以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抵减应纳税额至零。未抵减完的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加计抵减
纳税人兼营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且无法划分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计提加计抵减额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出口货物劳务和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
(五)加计抵减政策执行到期后,纳税人不再计提加计抵减额,结余的加计抵减额,不论正负,均停止抵减。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 |
|||||||
序号 |
加计抵减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本期调减额 |
本期可抵减额 |
本期实际抵减额 |
期末余额 |
1 |
2 |
3 |
4=1 +2-3 |
5 |
6= 4-5 |
||
6 |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
||||||
7 |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
||||||
8 |
合计 |
列位看官:睁大您的法眼,千万不要被第19栏的公式欺骗,还有隐含剧情,也不要被第23栏的汉字欺骗,看填表说明。
加计抵减填在第19栏!!!
项目 |
栏次 |
一般项目 |
即征即退项目 |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
税款计算 |
应纳税额 |
19= 11-18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 19+21-23 |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农产品加计扣除、核定征收扣除率下期再叙
四、2019版《增值税申报表》修订要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
项 目 |
栏次 |
一般项目 |
即征即退项目 |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本月数 |
本年累计 |
|||
销售额 |
(一)按适用税率计税销售额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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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
4 |
|||||
(二)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 |
5 |
|||||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 |
7 |
—— |
—— |
|||
(四)免税销售额 |
8 |
—— |
—— |
|||
税款计算 |
销项税额 |
11 |
||||
进项税额 |
12 |
|||||
上期留抵税额 |
13 |
—— |
||||
进项税额转出 |
14 |
|||||
免、抵、退应退税额 |
15 |
—— |
—— |
|||
应抵扣税额合计 |
17=12+13-14-15+16 |
—— |
—— |
|||
实际抵扣税额 |
18(如17<11,则为17,否则为11) |
|||||
应纳税额 |
19=11-18 |
|||||
期末留抵税额 |
20=17-18 |
—— |
||||
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
21 |
|||||
应纳税额减征额 |
23 |
|||||
应纳税额合计 |
24=19+21-23 |
|||||
税款缴纳 |
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25 |
||||
本期已缴税额 |
27=28+29+30+31 |
|||||
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32=24+25+26-27 |
|||||
本期应补(退)税额 |
34=24-28-29 |
—— |
—— |
第19栏“应纳税额”:反映纳税人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并应缴纳的增值税额。
1.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按以下公式填写。
本栏“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一般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本栏“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1栏“销项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第18栏“实际抵扣税额”“即征即退项目”列“本月数”-“实际抵减额”。
“实际抵减额”是指按照规定可从本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抵减的加计抵减额,分别对应《附列资料(四)》第6行“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第7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的“本期实际抵减额”列。
第23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纳税人本期按照税法规定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按照规定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的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费用以及技术维护费。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项目及栏次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
开具其他发票 |
未开具发票 |
||||||
销售额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销项税额 |
||||
1 |
2 |
3 |
4 |
5 |
6 |
||||
一、一般计税 |
全部征税项目 |
13%税率的货物 |
1 |
||||||
9%税率的货物 |
3 |
||||||||
6%税率 |
5 |
||||||||
二、简易计税 |
全部征税项目 |
6%征收率 |
8 |
||||||
5%征收率的货物 |
9a |
||||||||
4%征收率 |
10 |
||||||||
3%征收率的货物 |
11 |
||||||||
三、免抵退税 |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6 |
—— |
—— |
—— |
—— |
|||
四、免税 |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
18 |
—— |
—— |
本次修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13%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删除第3栏“13%税率”;第4a栏、第4b栏序号分别调整为第3栏、第4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9%税率的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9%税率的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
填表说明(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 |
|||||
项目 |
栏次 |
份数 |
金额 |
税额 |
|
(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专票、剔除专票) |
1=2+3 |
||||
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2 |
||||
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
3 |
||||
(二)其他扣税凭证 |
4=5+6+7+8a+8b |
||||
其中: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
5 |
||||
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包含专票) |
6 |
||||
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 |
7 |
—— |
|||
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 |
8a |
—— |
—— |
||
其他 |
8b |
||||
(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 |
9 |
||||
(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 |
10 |
||||
(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
11 |
—— |
—— |
||
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 |
12=1+4+11 |
为什么9栏、10栏不参加12栏的运算?
二、进项税额转出额 |
||
项目 |
栏次 |
税额 |
本期进项税额转出额 |
13=14至23之和 |
|
其中:免税项目用 |
14 |
|
集体福利、个人消费 |
15 |
|
非正常损失 |
16 |
|
简易计税方法征税项目用 |
17 |
|
免抵退税办法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
18 |
|
纳税检查调减进项税额 |
19 |
|
红字专用发票信息表注明的进项税额 |
20 |
|
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
21 |
|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
22 |
|
其他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情形 |
23 |
本次修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中的第10栏项目名称调整为“(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计算公式调整为“12=1+4+11”。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本期进项税额明细)填写说明
1.第1栏“(一)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纳税人取得的认证相符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该栏应等于第2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与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适用取消增值税发票认证规定的纳税人,通过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选择用于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视为“认证相符”(下同)。
2.第2栏“其中: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本栏只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部分。
3.第3栏“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反映前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本栏。本栏是第1栏的其中数。
纳税人本期申报抵扣的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以下简称通行费电子发票)应当填写在第1至3栏对应栏次中。
第1至3栏中涉及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不包含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4.第4栏“(二)其他扣税凭证”: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除增值税专用发票之外的其他扣税凭证的情况。具体包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含农产品核定扣除的进项税额)、代扣代缴税收完税凭证、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和其他符合政策规定的扣税凭证。该栏应等于第5至8b栏之和。
5.第5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反映本期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的情况。按规定执行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先比对后抵扣的,纳税人需依据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填写本栏。
6.第6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反映纳税人本期购进农业生产者自产农产品取得(开具)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填写在本栏,但购进农产品未分别核算用于生产销售13%税率货物和其他货物服务的农产品进项税额情况除外。
“税额”栏=农产品销售发票或者收购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9%+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9%。
上述公式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农产品时取得的专用发票。
执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填写当期允许抵扣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填写“份数”“金额”。
7.第7栏“代扣代缴税收缴款凭证”:填写本期按规定准予抵扣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8.第8a栏“加计扣除农产品进项税额”:填写纳税人将购进的农产品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3%税率货物时加计扣除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该栏不填写“份数”“金额”。
9.第8b栏“其他”:反映按规定本期可以申报抵扣的其他扣税凭证情况。
纳税人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发生用途改变,用于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应税项目,可在用途改变的次月将按公式计算出的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填入本栏“税额”中。
10.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上注明的金额和税额。
购建不动产是指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11.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反映按规定本期购进旅客运输服务,所取得的扣税凭证上注明或按规定计算的金额和税额。
本栏次包括第1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第4栏中按规定本期允许抵扣的购进旅客运输服务取得的其他扣税凭证。
本栏“金额”“税额”≥0。
第9栏“(三)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第10栏“(四)本期用于抵扣的旅客运输服务扣税凭证”税额≤第1栏“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第4栏“其他扣税凭证”税额。
12.第11栏“(五)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税务机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出口货物转内销证明》列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3.第12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反映本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合计数。按表中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
项目及栏次 |
|
13%税率的项目 |
1 |
9%税率的项目 |
2 |
本次修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三)》中的第1栏、第2栏项目名称分别调整为“13%税率的项目”和“9%税率的项目”。
填表说明(略)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
二、加计抵减情况 |
|||||||
序号 |
加计抵减项目 |
期初余额 |
本期发生额 |
本期调减额 |
本期可抵减额 |
本期实际抵减额 |
期末余额 |
1 |
2 |
3 |
4=1+2-3 |
5 |
6=4-5 |
||
6 |
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
||||||
7 |
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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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合计 |
本次修订:原《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表式内容中,增加“二、加计抵减情况”相关栏次。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四)》(税额抵减情况表)填写说明
(二)加计抵减情况
本表第6至8行仅限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纳税人填写,反映其加计抵减情况。其他纳税人不需填写。第8行“合计”等于第6行、第7行之和。各列说明如下:
1.第1列“期初余额”:填写上期期末结余的加计抵减额。
2.第2列“本期发生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计提的加计抵减额。
3.第3列“本期调减额”:填写按照规定本期应调减的加计抵减额。
4.第4列“本期可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5.第5列“本期实际抵减额”:反映按照规定本期实际加计抵减额,按以下要求填写。
若第4列≥0,且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第4列;
若第4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则第5列=主表第11栏-主表第18栏;
若第4列<0,则第5列等于0。
计算本列“一般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和“即征即退项目加计抵减额计算”行时,公式中主表各栏次数据分别取主表“一般项目”“本月数”列、“即征即退项目”“本月数”列对应数据。
6.第6列“期末余额”:填写本期结余的加计抵减额,按表中所列公式填写。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五)》
(不动产分期抵扣计算表)
期初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
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 |
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
本期转入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
本期转出的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
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 |
1 |
2 |
3≤1+2+4 |
4 |
5≤1+4 |
6=1+2-3+4-5 |
废止《附列资料(五)》,纳税人自2019年5月1日起无需填报。
截至2019年3月税款所属期,《附列资料(五)》第6栏“期末待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的期末余额,可以自本公告施行后结转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b栏“其他”。
最大的税不是增值税、所得税,而是智商税
作者:jd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