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全资子公司注销中母公司涉税如何处理

日期:2024-05-16 09:21:47

重庆全资子公司注销中母公司涉税如何处理

在重庆地区,全资子公司注销时,母公司涉税的处理方法如下:
 
【子公司处理方式】
 
根据财政部《企业兼并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财会字[1997]30号1997-8-7)第一条规定,在子公司进入注销清算阶段后,完成清算工作并进行注销登记后,应根据规定的方式处理资产和负债。具体做法是贷方记载所有资产科目的余额,同时借方记载所有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科目的余额,使得公司各科目余额归零,随后与股东的应收账款进行对冲。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会字[1998]32号1998-8-21)第十三条规定,公司在终止前形成的会计档案,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等资料,应由股东代为保管。
 
根据财税〔2009〕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在清算过程中,需要计算可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扣除清算费用、员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清算所得税以及应付未清税款等税款后,剩余资产可用于分配给所有者。
 
【母公司处理方式】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在确认股权投资损失时需要具备相关证明文件,包括股权投资计税基础证明、被投资企业破产公告、业务终止文件等。
 
在子公司注销清算完成后,剩余资产应分为股息收益和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两部分。股息收益可适用减免税政策,而投资转让收益或损失需要计算企业所得税或将其作为资产损失进行税前扣除。
 
因此,若子公司在注销清算过程中有剩余利润需要分配,应先进行股息分配,然后再进行清算注销手续。

作者:jd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