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企业中股权变更转让如何合理避税节税呢

日期:2024-04-07 09:52:08

重庆企业中股权变更转让如何合理避税节税呢

第一种方案:直接转让股权,分为法人股东转让和个人股东转让。
 
若甲公司将股权直接转让给乙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6000-3000=3000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3000×25%=750万元,因此股权转让所得的企业税款为750万元。
 
如果甲是个人股东,则按财产转让所得纳税,该股权转让需缴纳个人所得税3000×20%=600万元。在直接转让中,显然个人股东缴纳的税款低于法人股东。
 
第二种方案:间接分红,包括先分红后转让以及先分红再转增资本后转让。
 
1.先分红后转让
甲公司可先从A公司获得分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从居民企业取得股息红利免征企业所得税。甲公司从A公司获得的分红为3000×30%=900万元,这部分免税,因此分红后,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收入为6000-3000-900=2100万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2100×25%=525万元,相较第一方案节省税款225万元。对个人股东而言,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因此该方案下,个人所得税为900×20%+2100×20%=600万元,与第一种方案一致。
 
2.先分红,再转增资本后转让
分红后,股权转让收入为5100万元。通过盈余公积转增资本的方式,增加股权计税基础从而降低税负。根据《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利润的10%入公积金,若公积金达公司注册资本50%以上则无需提取。A公司盈余公积为5000万元,刚好50%是注册资本。《公司法》规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留存额不得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25%。因此提取2500万元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后,注册资本变为12500万元,甲公司的投资成本为3000+2500×30%=3750万元。
 
甲公司的股权转让所得为5100-3750=1350万元,应交纳股权转让所得税为1350×25%=337.5万元,比第一种方式节税412.5万元,比第二种方式节税187.5万元。若甲是个人股东,则利用该方案,股权所得为2250万元,个人所得税为450万元,节税150万元。
 
第三种方案:先撤资,后增资
 
甲公司可以与A公司约定先撤资6000万元,然后乙公司增资6000万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34号公告规定,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资,得到的资产包括投资收回和股息所得。
 
甲公司从A公司撤资,其中3000万元为投资收回,免缴企业所得税。根据撤资比例30%和未分配盈利和盈余公积的比例,确定为股息所得,不缴税。因此,甲公司需要纳税的股权转让收入为6000-3000-2400=600万元,应缴纳税款为600×25%=150万元。乙方增资只需缴纳印花税。
 
如果甲为个人股东,则甲方撤资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600万元。
 
第四种方案:特殊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股权转让双方符合文件规定的条件,可适用特殊税务处理,暂不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税[2014]109号文件规定,对于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满足一定条件,则可选择特殊税务处理方式。这种方式可以有效避税。

作者:jdc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