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销了,能否追究股东的责任?
日期:2020-11-17 09:13:34
【案号】(2020)粤0104民初30109号
【委托人】梁*(原告)
【审理程序】初审法院一审
【代理结果】股东对公司的5万债务和利息承担责任
【代理单位】广东人可和律师事务所
一、 基本案情
2019年7月10日,委托人梁某与被告广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一份《【积智承财III】(C款)万能型保本增利基金合同》。合同约定每月15日发放红利。但是从2020年5月份开始,委托人没有再领取过分红。且上述公司于2020年8月4日被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在公司主体注销后。我所在庭审中追加了该公司股东雷某为被告,最后法院判决雷某承担5万的债务和相关债务的利息。
(文中所用均为化名)
二、代理过程
梁**委托我所代理本案,详细了解案情后,大量查询法条、相关案列,研究案件,确定办案思路。我所在查询被告广州*****公司的时候发现该公司是一人独资公司,确认雷某需要付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在收到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通知书后,我所迅速到相关部门查询该公司内档,并成功追加雷某为被告。其后,该被告公司注销。最终法院判决公司股东雷某归还公司拖欠委托人梁某的5万元本金以及相关利息。
三、争议焦点
四、律师点评
在诉讼中,当公司的性质为一人有限公司时,该公司股东对该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案中雷某作为该公司唯一股东,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作者:jdcw